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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25-08-22 10:44 0浏览
契约自由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作为中间裁判,并不能真正还原合同签订时的情形,也无法完美准确地找到利益平衡的中点。正因为如此,司法法官不能盲目地依赖于某一原则、某一方法,而忽略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有机的、动态的过程,他们只是简单地进行判断。如果您想更多地了解商标注册或其他知识产权问题,请关注猪八戒网知识产权并免费查询商标。我们有答案了!
内容的本质
1.在一方严重违约的情况下,如果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同意排除终止条款将是不公平的;
2.当协议条款与协议解除相冲突时,避免简单适用字面解释;
3.从字面上看,包含了合同无效的构成要件,因此不可能一开始就武断地判断合同无效,排除了解除合同权的适用。
根据合同解除权的不同条件,合同的解除可以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法》第93条和第94条有规定。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导致合同解除。相反,法定解除通常是指在解除条件完备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不经对方同意而解除合同。
在知识产权合同的谈判和起草过程中,约定解除权的构建和法定解除权的适用影响深远。所以由此产生的违约以及由此产生的巨额违约金很可能是压垮“违约方”的最后一根稻草。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合同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的约定适用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进行探讨。
约定排除条款与法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即“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或者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一方延迟履行重大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的;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的任何一方都可以援引本条规定要求解除合同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
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在起草合同之初就排除行使《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约定“在履行本协议期间,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终止合同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确实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的目的根本无法实现,那么合同中排除法定解除权的条款是否有效?
实际上,在实践中对这个问题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尊重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是实现合同自由的根本体现,因此合同约定有效,当事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但是,技术许可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往往不仅涉及初始知识产权和改进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还涉及保密条款的效力和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一方严重违约,合同约定的目的无法再实现,另一方仍不能援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明显违背公平原则,违背双方初衷。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也支持第二种观点。深圳市宏达益生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关纠纷案
涉及的两家公司签署的《设备开发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双方都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根据协议,提供合格的设备是宏达易生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开发成果需要得到委托方马骏公司的认可。宏达易生公司近两年内一直无法证明交付了合格的设备。马骏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此享有法定解除权,即仅通过法定理由作出的意思表示享有破坏双方现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不能通过协议排除,其发出解除合同的函是合理合法的。因此,广东省高级法院支持原告终止本案所涉合同的主张。
因此,笔者认为,在尊重合同自由的基础上,公平原则不容忽视。在判断合同双方约定的相关条款时,不能盲目照本宣科,在合同目的无法再实现的情况下,任意适用双方约定的条款排除法定解除权。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看似节能,符合当事人的意愿,但实际上造成了更大的不公平。
约定除外条款VS约定解除权
《合同法》第93条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满足的,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在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情况是,不仅合同中规定了终止条件,如“乙方有行为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合同中还有排除法定终止权的条款,如“在本协议执行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乙方有重大违约行为,如何运用合同解释方法对冲突条款进行解释成为关键。
合同解释有文字解释、系统解释、客观解释、历史解释四种方法,《合同法》第125条有规定。显然,当存在明显冲突的合同条款时,单纯适用字面解释原则并不能正确、充分、真实地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在上述情况下,根据合同的所有条款,双方之所以在条款中约定终止条件,是因为相关技术的使用和许可对一方非常重要,另一方违反条款将导致合同目的的失败和严重违约。
因此,在理解“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履行本协议”的合同条款时,系统解释方法更为合适,即把甲、乙双方约定的所有合同条款和组成部分视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从各条款和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地位和整体联系来理解双方表达的意图。当然,按照解释方法的顺序,合同目的的解释方法也可以继续适用。冲突条款应适用于合同目的,兼顾合同的整体目的、部分目的和合同条款的目的。
笔者认为,知识产权合同的起草和成立往往不仅仅是合同条款中呈现的语言,而是双方利益平衡、谈判、交易过程和交易习惯等综合因素的背景。在试图解释合同条款的过程中,司法法官应该运用合同解释方法,以真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合同终止权与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由于缺乏严重的生效要件,合同当然不生效,生效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合同法》第52条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与合同无效不同,合同因一方违约而终止的,合同自解除之日起对双方失去效力,也就是说,在解除之日前,合同仍然有效,约定的条款对双方仍然具有约束力。
那么,如果将“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列为合同双方约定的终止条款,并发生约定情形,如何理解合同及约定条款的效力?
笔者认为,一方面,如果合同中存在上述约定,且一方因“违反强制性法律”而引发协议解除,另一方当然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此时不能因为一方“违反了强制性法律”而从一开始就判定整个合同无效,从而排除了有解除权的一方行使解除权,甚至认为行使解除权构成违约。另一方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导致合同无效,是指双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导致约定的合同无效,不能排除有权解除合同的当事人。
契约自由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作为中间裁判,并不能真正还原合同签订时的情形,也无法完美准确地找到利益平衡的中点。正因为如此,司法法官不能盲目地依赖于某一原则、某一方法,而忽略了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有机的、动态的过程,他们只是简单地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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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2 10:44:27推荐阅读 RECOMMENDED READING